“證明”改“承諾”,增強納稅人獲得感
轉讓“滿五唯一”住房,申報免征個稅;將房屋、土地從個人名下轉至個體工商戶名下,申報免征契稅;取得特定用途車輛,申報免征車購稅……3月1日起,這些稅務證明事項將從“證明”改為“承諾”,使納稅人獲得更多便利。
近日,國家稅務總局發(fā)布公告明確,自2023年3月1日起,在全國范圍內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、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、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。
據(jù)了解,稅務總局已于2021年7月1日起,在全國范圍內對企業(yè)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提供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,大幅減少了證明材料報送。
本次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共有6項:
—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。證明用途:納稅人取得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,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。
——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。證明用途:城市公交企業(yè)取得公共汽電車輛,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。
——專用車證。證明用途:防汛部門取得用于指揮、檢查、調度、報汛(警)、聯(lián)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(chǎn)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,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(提供防汛專用車證);森林消防部門取得用于指揮、檢查、調度、報汛(警)、聯(lián)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(chǎn)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,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(提供森林消防專用車證)。
——家庭成員信息證明。證明用途: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,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。
—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。證明用途: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,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。
——個體工商戶的經(jīng)營者身份證明、合伙企業(yè)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證明。證明用途:個體工商戶的經(jīng)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,或者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回原經(jīng)營者個人名下,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;合伙企業(yè)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(yè)名下,或者合伙企業(yè)將其名下的房屋、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,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。
“證明”和“承諾”之間,應如何選?
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,納稅人可自愿選擇。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,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,并依據(jù)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;不想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,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。
據(jù)介紹,納稅人對稅務證明事項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,可向稅務機關索要紙質或下載電子形式的《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》格式文本。該文書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、承諾方式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;納稅人在該文書第二部分“納稅人承諾”中勾選或簡要填寫必要的承諾內容,簽字蓋章確認即可。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。(來源:中國經(jīng)濟網(wǎng))